一金为什么单位不给交
单位不给交一金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单位逃避法律责任、对一金政策不了解、经营困难等。
一金通常指住房公积金。单位不给交一金的情况确实存在,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部分单位可能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故意逃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一金的缴纳会增加单位的人力成本支出,一些单位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选择不依法缴纳。
有些单位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或新成立的单位,可能对一金政策缺乏深入了解,不清楚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导致未给员工缴纳。
单位面临经营困难时,资金紧张,可能会优先保障其他更为紧迫的支出,而将一金的缴纳暂时搁置。
另外,也可能存在单位内部管理不善,相关负责人员未重视一金缴纳工作,导致漏交的情况。
无论何种原因,单位不给交一金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履行这一义务。如果单位拒绝缴纳,员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向单位阐明一金缴纳的重要性和法律规定,争取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若协商无果,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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