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收养要什么手续办
办理民政局收养手续,通常需要收养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还需提交收养申请书等。同时,要经过一系列审查和评估程序。
在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具体来说有以下这些重要步骤和所需手续。
收养人应具备法定的条件,比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接下来,收养人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的期望等。
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审查通过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确立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整个办理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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