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能要求培训机构退费
在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未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培训内容或形式、无法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等情况下,通常可以要求退费。
当遇到以下具体情形时,有较大可能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首先,如果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或签订合同时存在虚假承诺、欺诈行为,比如夸大培训效果、谎称师资力量等,这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退费。其次,若培训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课时不充足、教学质量严重不达标的,那么消费者支付费用是为了获得特定质量和数量的培训服务,未达标的情况下可以主张退费。再者,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老师等重要事项,而这些变更又未经消费者同意,这也违反了合同约定,消费者可据此要求退款。另外,若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倒闭等,无法继续履行培训服务合同,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退还未完成部分的费用。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消费者因突发疾病、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在合理范围内也可以要求退费。或者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违规培训活动,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费。总之,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理由,并且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主张。如果与培训机构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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