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流水两万严重吗
一、帮信罪流水两万严重吗
关于帮信罪的问题,如果涉案流水仅达到了两万元且未能超过二十万元的支付结算额度,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情节严重"。
这并不满足法定的刑罚裁量标准,也就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行。
根据我国相关的明确规定,对于明知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科技性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性的服务,若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或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
若是单位涉及到该种犯罪行为,则应对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存在上述两种行为的前提下,若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类型的犯罪,那么将会依据处罚较重的那一项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不构成犯罪还会移交检察院吗
在涉及帮信犯罪案情的审理过程中,如若检察机关已经涉足其中,那么可以初步断言,涉案人员将要面临刑事责任追责。
这里所提及的“帮信罪”,其实质上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实体蓄意了解并支持他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不法犯罪活动,其支持形式涵盖互联网访问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多个领域的技术服务,甚至还包括为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等环节提供相应的支持。
当这些行为的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便会被认定为帮信罪。
在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援或协助的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均可视作嫌疑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除非存在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1、在监管机构已向其通报相关情况后仍坚持执行相关行动的;
2、在接获投诉后未能履行应有监管职责的;
3、涉及交易费用或交易流程明显呈现异常状况的;
4、提供专供违法犯罪活动使用的软件、工具或其他类型的技术支持与辅助的;
5、频繁采用隐匿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多种手段,或者利用虚假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的;
7、其他足以充分证明嫌疑人确已知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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