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书与离职证明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书和离职证明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用途、出具主体和内容重点等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其通常由用人单位出具,用以明确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情况以及具体原因,比如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还是劳动者单方面辞职,亦或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等。它更多地侧重于对劳动合同解除这一行为本身及原因的说明。
而离职证明的重点在于证明劳动者已经从该单位离职。它主要是为了证明劳动者已经结束了在特定单位的工作状态,以便劳动者在寻找新的工作或办理其他事务时使用。一般来说,离职证明只需说明劳动者已经离职的事实,不一定会详细阐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
从出具主体来看,解除劳动合同书通常由用人单位出具,当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能会签署相关文件表示同意解除。离职证明则多数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出具。
在用途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书在处理劳动纠纷、申请失业救济等方面可能具有重要作用;离职证明则在新单位入职等场景中经常被要求提供。
总之,虽然解除劳动合同书和离职证明有一定的区别,但它们都是与劳动者离职相关的重要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证明作用。劳动者在离职时,应注意妥善保管和使用这两种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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