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定。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在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特殊侵权行为通常由法律特别列举规定,例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
在归责原则上,特殊侵权行为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非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在某些特殊侵权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中,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作业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业人就要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但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可能会倒置举证责任,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多样,每种都有其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因果关系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些特殊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不同领域和情况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总之,特殊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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