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离婚属于几审案件
第三次起诉离婚通常属于一审案件。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也遵循一审、二审的基本程序架构。当第一次被法院判决不准或调解和好,或者原告撤诉等情况后,再次就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而第三次起诉离婚,从程序上来说,仍然是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是离婚诉讼的基础程序,法院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在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地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第三次起诉离婚在程序上是一审,但由于是多次起诉,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更加谨慎和重视。法院会综合考虑前几次诉讼的情况、双方的婚姻状况变化、是否有新的证据等因素。如果前两次起诉离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离婚事由,而第三次起诉时情况依然没有明显变化,法院也不一定就会判决离婚。
总之,第三次起诉离婚在程序上属于一审,但具体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在进行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应当充分准备证据,明确自己的诉求,并尊重法院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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