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期限 审结)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再审,并遵守有关诉讼时效。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有错误,上级人民法院也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法院有权立案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复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它;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代为诉讼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缺席判决而未传唤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法官审理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院长批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移送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再审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如有情况,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期间保持不变,且不得中止、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扩展条款。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2、案例分析
(一)陈胜国、谭文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符合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7)粤039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3日生效。陈胜国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205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而且,本案不存在该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本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胜国的再审申请。
(二)陈晓、孔春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与被告孔春风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2020)粤0785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孔春风申请再审于2021年1月21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再审期限尚未届满六个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08]11号}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不予支持,但可以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情况除外。当事人未按照诉讼时效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申请人孔春风在原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以被申请人陈晓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孔春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王悦、刘伟昌劳动争议再审纠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悦主张应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被申请人则辩称,因前九个月已过诉讼时效,应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接下来的2个月应该支付,而不是平均月薪乘以11个月的金额。经查,依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支付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自入职之日起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为期11个月。据被申请人计算,再审申请人有11个月的工资。工资总额元。再审申请人认可该金额,本案应当予以赔偿。原一审判决按照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赔偿,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怀孕期间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双倍赔偿一个半月的赔偿金。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护。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三、总结
民事再审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再审。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对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及时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更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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