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包括哪些项目内容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一些主要项目内容:
一是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例如,破产企业与某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继续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
二是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他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和维护,由此产生的费用。
三是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比如,破产企业因错误的支付或其他原因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由此产生的返还义务所对应的债务。
四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这有助于企业在破产期间维持一定的运营,保障员工权益。
五是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是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比如破产企业的设施设备等造成他人损害。
共益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准确界定共益债务,有利于合理分配破产财产,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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