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其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有助于破产企业继续维持一定的经济活动,保障企业的运营和资产价值。
其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他人为保护债务人财产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其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例如债务人取得了本不应取得的利益,由此产生的债务。
其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这对于维持企业在破产期间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其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其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破产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务,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平衡和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