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和掩隐罪特征区别
一、帮信罪和掩隐罪特征区别
犯下“帮信罪”是指在知晓他人正在利用现代信息化网络实施某种特定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尽管自己对其具体涉嫌违法犯罪的内容并不了解和掌握;
然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指明知那些涉嫌违法犯罪取得的非法财产和产生的收益,并且对这些财物或收益的详细性质和涉案金额具有清晰的认知。
从犯罪行为的执行层面上讲,“帮信罪”可以被理解为为被认定为信息的活动进行协助和支持,这通常在整个罪行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来推动犯罪行为的实现;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更多地表现出是一种事后的协助行为,当上游的犯罪行为已经得以顺利完成并导致既定事实时,才会陷入到洗钱或者转移犯罪所得等相关活动之中。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二、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区别
关于掩盖犯罪行为以及信息协助犯罪之间的区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进行阐述:首先是行为人对于其参与活动性质的主观认知难易程度上的差别。
掩盖犯罪得逞所得罪行规定了必须要让行为者清楚地了解到他们所从事的上游行为已经超越了常规的界限而演变为犯罪或者违反法律,而对于知情支持型持有罪而言,只需要使行为者明白上游行为非常可能会构成犯罪即可;其次是两种犯罪类型所发生的具体阶段有所不同。
掩盖犯罪得逞所得罪在犯罪案件已经结果出来之后才发生,它主要涉及到的是对嫌疑人进行的后续帮助行为,然而知情支持型持有罪却是在实际犯罪过程中主导并辅助的,这种情况下的帮助行为往往能有效推动犯罪事件的完成;第三个显著的差异在于司法机关认定案例的证据标准方面。
设想,若是要判定某人是否犯有掩盖犯罪得逞所得罪,就要先确定上游的犯罪行为是否已有完整展示,而已告知支持型持有罪的判决必须建立在能够证明提供帮助的行为同上游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系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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