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不同意辞职,用新单位的调档函能调走档案吗
校长不同意辞职可能会对档案调动产生一定阻碍。需要明确的是,档案的管理和调动通常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当提出辞职时,如果校长不同意,这可能意味着在离职手续的办理上存在分歧或未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借新单位的调档函去调档可能会遇到问题。
学校可能有其自身的内部流程和规定,比如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审批手续、交接工作等,才能同意放行档案。如果校长不同意辞职,可能表示这些流程尚未完成或存在争议。档案的调动还可能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审核,如人事部门等。如果这些环节没有协调好,也会影响档案的调动。
为了顺利调走档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与校长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不同意辞职的具体原因,并尝试协商解决办法;二是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完成所有必要的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三是与新单位沟通,说明情况,看是否可以共同寻求解决途径。如果通过协商和努力仍然无法解决,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或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总之,仅靠新单位的调档函不一定能成功调走档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采取合适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