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25条处罚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 125 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并可处相应罚款等。
《食品安全法》125 条对于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情况,监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还可根据具体情节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具体罚款额度会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而有所不同。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吊销许可证。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格监管和严肃惩处态度。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25 条的处罚标准旨在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安心。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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