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和最终要件。在义务帮工关系中,如果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帮工人一定要承担全部责任,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而帮工人仍坚持帮工并因此受害,那么被帮工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果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违反操作规程等,也应当相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同时,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帮工人既可以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还需要考虑到帮工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损害的严重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如果帮工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那么其获得的赔偿可能会相应减少。
总之,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责任。这既有利于保护帮工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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