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质押权区别在哪
留置权和质押权主要在成立条件、占有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而质押权则通常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占有对象有差异,留置权所留置的对象是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且该动产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质押权所质押的通常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从适用范围来看,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质押权的适用范围则相对广泛,可适用于各类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现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直接依法留置其占有物,并在一定期限后以该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则通常需要通过与出质人协商或者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质权。
从法律后果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但不享有所有权,而质押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总之,留置权和质押权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和运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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