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
、和是的三种主要形式,它们有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权的成立通常不以的为条件;质权一般以质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权则是基于法定的条件产生,通常是在合法占有的时成立。
2. 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抵押物既可以是,也可以是动产;质权的质物通常是动产或权利;留置权的一般是动产。
3. 效力不同:在同一财产上,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在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优先受偿。
4. 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一般通过、抵押物实现;质权通过拍卖、变卖质物实现;留置权则在人超过规限仍不履行债务时,人可依法将留置物或拍卖、变卖。
5. 占有状态不同:抵押权成立后,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质权成立后,要转移质物的占有给;留置权成立时,债权人已经占有留置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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