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四长内容
“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四长”通常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司法局局长。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规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规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防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则明确规范司法人员与特定人员的交往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而“四长”在司法体系中承担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职责。法院院长负责领导法院的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检察院检察长对检察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司法局局长主管司法行政工作。他们对于维护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进司法改革等方面都具有关键作用。通过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力,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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