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未休年假,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违法行为,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未休年休假的情况。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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