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未休年假如何补偿
辞退员工时,其未休年假应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为: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辞退员工未休年假的补偿问题,以避免可能引发的劳动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的权益,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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