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
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且这种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比如,某人在正常行走时,突然被空中坠落的广告牌砸中身亡,对于广告牌的坠落,行人无法预见,这就属于意外事件。
而在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例如,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因未注意观察路况而撞到行人导致其死亡,这通常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判断一个案件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如果确实无法预见,则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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