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主要有以下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
结果的可避免性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但意外事件的结果是完全无法避免的。
法律责任不同: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甲在工地正常施工,突然一块从高处掉落的砖头砸中路过的乙致其死亡。如果甲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如果这块砖头的掉落完全无法预见和防范,甲就没有,属于意外事件。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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