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具体如下:
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 30%,这里的其他亲属包括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对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即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配偶可获得 50%,其他亲属可获得 40%。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
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供养亲属的情况发生变化,例如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等,可能会对抚恤金的发放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停止发放。
在处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抚恤金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手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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