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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合飞律师2周前 (04-19)普法百科2
法律解析: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性质、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不同。

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存在以下一些明显区别。

在责任性质上,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是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而连带保证是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是一种从属性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债务加入人通常与原债务人共同履行债务,或者在原债务人不能履行时单独履行;连带保证人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从法律后果看,债务加入人直接成为债务关系的一方,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债务;连带保证人只有在符合保证条件时才承担责任,且其享有一定的抗辩权。

在时效方面也有差异,债务加入的时效通常与债务本身的时效一致;而连带保证的时效有其特定规定。

在追偿权上,债务加入人在履行债务后,是否能向原债务人追偿,取决于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实践中,准确区分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会影响到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当事人在涉及相关问题时,应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关系,以避免产生纠纷和歧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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