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的区别
连带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主要区别在于产生依据、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
连带债务人是指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多个债务人。其产生通常基于共同的法律关系,如共同侵权、合伙债务等。连带债务人之间对内可能存在按份责任,但对外均需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连带保证人则是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其与债务人之间是一种从债务关系。
在法律地位上,连带债务人本身就是债务关系的直接当事人,而连带保证人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加入到债务关系中。
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连带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需直接履行偿债义务。而连带保证人通常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范围一般较为明确,而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可能受到保证合同具体约定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连带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准确区分两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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