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保证有什么区别
债务加入与保证主要有主体地位、责任承担、从属性等方面的区别。
债务加入与保证存在以下一些重要区别。在主体地位上不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从债务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为了保障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务加入中,加入人成为与原债务人并列的共同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有差异。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求偿,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债务加入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与原债务人一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属性方面。保证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务,主债务的变更等可能影响保证责任;而债务加入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债务加入人承担的债务并不完全依赖于原债务的具体情况。另外,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不同。保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而债务加入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来确定其效力和责任。正确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对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关系来准确判断属于哪种情况,以便合理主张权利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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