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哪三种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一种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在甲不能还款时,乙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与抵押权的重要区别在于质权需要转移占有。比如,丙将自己的贵重首饰交给丁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是质权。
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典型的如,某人将汽车送去修理,修好后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店就有权留置该汽车。
这三种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它们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促进了资金的融通和经济的发展。不同的担保物权在适用条件、设立程序、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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