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区别
借款人是直接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并负有还款义务的人;担保人则是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借款人是在借贷关系中,主动发起借款请求并获得资金的一方。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义务就是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担保人则是为了确保借款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而提供担保的人。担保人的作用是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足额还款时,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担保人可以分为一般担保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出借人未对借款人或仲裁并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出借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人则不享有这种抗辩权,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人与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是不同的。借款人是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是出借人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的重要因素。担保人则是通过提供担保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使出借人更愿意出借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来获得借款。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需要谨慎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自身的担保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免因借款人的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如果担保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提供的担保,或者担保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担保人可以依法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撤销担保合同,从而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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