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要病历吗
伤情鉴定通常需要病历。
伤情鉴定是司法程序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它对于确定伤害的程度、责任的认定以及案件的处理都具有关键意义。在进行伤情鉴定时,病历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之一。
病历包含了伤者的详细医疗信息,如受伤的时间、原因、症状、诊断结果、治疗过程等。这些信息对于鉴定人员全面了解伤情的发生、发展和现状至关重要。通过病历,鉴定人员可以了解到损伤的具体部位、损伤的类型和严重程度,以及治疗的效果和预后情况。
病历还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伤情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如果没有病历或病历不完整,可能会给伤情鉴定带来困难,甚至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伤情鉴定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这些资料可能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同时,鉴定机构也可能会要求伤者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评估,以获取更准确的伤情信息。
总之,病历在伤情鉴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为鉴定人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有助于确保伤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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