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区别
质权和抵押权主要在设立条件、标的范围、占有状态等方面存在区别。
质权与抵押权有着诸多不同之处。在设立条件上,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和收益抵押物;而质权的设立则以出质人移交质物的占有为必要条件。
从标的范围来看,抵押权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质权的标的主要是动产和权利。
就占有状态而言,如前所述,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而质权人占有质物。这一区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
在实现方式上也有差异,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变卖质物实现债权。
质权和抵押权在公示方式上也不同,抵押权多通过登记进行公示,而质权的公示方式则根据质物的性质和法律规定而定。
在法律适用上,两者也有各自的规则和要求。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准确区分质权和抵押权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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