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以物抵债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债务履行、抵债协议等方面。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以物抵债有一系列的规定。
以物抵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时,必须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抵债的财产应当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不能是违法所得或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
抵债协议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且明确约定在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抵债物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流质条款而无效。但如果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在以物抵债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抵债财产的价值评估。抵债财产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否则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如果双方对抵债财产的价值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以物抵债的审查也较为严格,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背景、目的等,以确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总之,以物抵债作为一种债务履行的方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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