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出现某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劳动者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例如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劳动强度过大等,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二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等,劳动者就可能被迫解除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比如一些不合理的罚款规定等。
五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经济补偿等。劳动者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行为,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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