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赡养老人细则
新个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新个税中关于赡养老人的细则对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体现税收公平等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明确了扣除的标准。独生子女可享每月 2000 元的定额扣除,而非独生子女则需与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这 2000 元额度,且每人不得超过 1000 元。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独生子女可能面临较大赡养压力的情况,也兼顾了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情况。其次,在分摊方式上较为灵活。可以选择赡养人之间平均分摊,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各自分摊的额度。同时,还允许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这给予了家庭内部更多自主协商的空间。需要注意的是,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申报扣除时,纳税人需要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如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协议等。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扣除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总之,新个税赡养老人细则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子女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也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这一细则的出台是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优化的体现,对于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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