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存在特定的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以下是具体的法定情形。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同样对婚姻关系造成极大伤害。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会给受害方带来身心创伤。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也是不可容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存在长期的不正当关系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