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
首先,加害行为是指动物基于本能而实施的加害举动。例如,宠物狗咬伤他人,或者牛马等家畜冲撞他人等。
其次,损害后果是明确存在的,包括人身伤害,如身体的损伤、健康受损,以及财产损失,比如物品被破坏等。
再者,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动物的加害行为才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如果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引起,而与动物无关,那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不承担责任。
最后,关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即使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有人故意挑逗有攻击性的动物而导致被伤害,那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或免除。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动物,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更是要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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