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情形。以下是对几种常见特殊侵权责任的详细介绍: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和职责而产生的。
2. 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后果、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4. 环境污染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较多,每种责任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特殊侵权责任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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