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袭警罪显著轻微
一、如何认定显著轻微
轻微式的干扰警方行动之举从道德和法律上来说都是不当行为,它们往往给警察的人身安全形成有限度的威胁。
尽管这些行为尚未达到足以使其引发刑事罪状的地步,然而它们确实违犯了城市治安管理法律,因此必须接受相应的惩罚才是合理公正的结论。
此种恶劣行为的显性表现形式颇有多样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对警察实施口头凌辱以及进行侮辱性的言语攻击;其次是以推挤、拉扯等轻度身体接触作为手段对抗警察;再次,包括有意地阻挠警方依规行使其职务,例如包围警车、妨碍警察收集证据等行为;最后,也包括拒绝配合警察的调查工作,甚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抗法袭警出手伤人怎么判
情节较轻微者,有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行为,进而受到治安处罚的制裁;若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则有可能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相应的刑罚范围包括“三年以下、、或并处”;倘若在实施妨碍公务行为过程中致使执法人员遭受轻伤或重伤以上程度的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被指控犯有或,所面临的处罚无疑将会更为严厉。
三、袭警罪和的区别
暴力行为所追求的意图大相径庭。
一般而言,行为人的意图正是我们判断其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被视为区分与袭警罪的首要要素。
在故意心理驱动下进行暴力行为的行为人,他们的主观恶性显然远大于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心理驱使下展开的有害行动之中。
前述的这种情况已超越了处理公务事务的界限,进而演变为对人身安全的侵犯,这显然属于一种针对不满情绪的发泄,或者是仗势欺人等恶性犯罪动机,值得对其实施的行为以袭警罪进行评判。
其次,暴力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各异。
根据法律规定,袭警罪所涉及的暴力手段应为诸如蹬踹、殴打等具有实体力量的暴力方式,唯有具备实体力量特性的暴力手段方能契合立法者为保障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而设定的初衷。
然而,麻醉、捆绑等非实体力量的暴力手段,虽然同样存在着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可能性,但它们实际上所导致的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公务的后果,从根本上看,这些行为所侵害的仍是国家赋予合法行使执法权力的权益。
最后,暴力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结果亦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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