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袭警罪的标准
一、如何准确认定的标准
首先,从客体的角度来看,本罪所侵犯的乃是公安警察等公共安全机构的职能正常行使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该犯罪的伤害单位是正在按照正常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止人民警察实行职务过程的行为,且结果已经引发了严重的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界定:人民警察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第二种,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人民警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从主体的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即可。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却仍然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认定袭警罪显著轻微
轻微式的干扰警方行动之举从道德和法律上来说都是不当行为,它们往往给警察的人身安全形成有限度的威胁。
尽管这些行为尚未达到足以使其引发刑事罪状的地步,然而它们确实违犯了城市治安管理法律,因此必须接受相应的惩罚才是合理公正的结论。
此种恶劣行为的显性表现形式颇有多样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对警察实施口头凌辱以及进行侮辱性的言语攻击;其次是以推挤、拉扯等轻度身体接触作为手段对抗警察;再次,包括有意地阻挠警方依规行使其职务,例如包围警车、妨碍警察收集证据等行为;最后,也包括拒绝配合警察的调查工作,甚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三、抗法袭警出手伤人怎么判
情节较轻微者,有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行为,进而受到治安处罚的制裁;若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则有可能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相应的刑罚范围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并处罚金”;倘若在实施妨碍公务行为过程中致使执法人员遭受轻伤或重伤以上程度的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被指控犯有或,所面临的处罚无疑将会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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