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人员又犯新罪怎么办
一、安置帮教人员又犯新罪怎么办
安置帮教,这是一项依托于党委与政府的统筹引领,借力于各相关部门及多元社会力量,针对特定受众开展的一类非强制性导向、扶持、教导以及管控活动。
本项工作的核心目的在于协助刑满释放人员成功地融入社会生活,预防并降低他们再度触犯的可能性,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安置帮教的具体内容涵盖了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必要的援助,培养他们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等方面。
若在安置帮教过程中发现有再次犯罪的情况,司法机构将会对此展开重新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处的执行机关应包括监狱和公安机关,如果罪犯是在监狱内犯新罪的,其罪行理应由监狱负责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二、安置帮教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处理
若受考验者在考察期间再度触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必须立即撤销缓刑,并进行的审判。
具体操作步骤包括,对于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接受社区矫正。
只要不存在本法第七十七条所述的特殊情况,那么当缓刑考验期满时,原判的刑罚将自动失效,并且会公开宣布这一结果。
然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又犯下新的罪行或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未被判决的其他罪行,那么根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缓刑必须被撤销,并对新犯的罪行或新发现的罪行做出判决。
同时,需要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综合裁量,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判决宣告之前已经犯有数罪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除非被判处或外,应当首先在总和刑期之下,数刑之中最高刑期之上,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再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不论如何,刑期最长不得超过 tres anos,刑期最长达不到 ein Ja,刑期最长也不能超过 zweizig Jahren。
此外,一旦数罪中包含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最后,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话,那就必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安置帮教期间需报到吗
在缓刑期间,需要每月向居住地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缓刑义务人应携带所有与自身身份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司法局办理正式的报备手续。
报备工作完成后,需前往当地司法所进行进一步报告与登记。
在此之后至缓刑期结束期间内,均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前往司法所进行报告,以确保缓刑监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关于缓刑制度,指的是对于那些涉嫌违反刑事法规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为有罪之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处罚者,在判决其有罪之同时暂不执行所判处之刑罚,而是交由特定的监督、考察机构对其犯罪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其表现情况,依法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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