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后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抵押后的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生效之后,租赁合同依旧维持其合法有效性。
这意味着,无论我们如何进行抵押操作,都不会对租赁权利人凭藉优先受偿权利获取的权益造成任何影响。
同样地,抵押权的执行也将不会妨碍到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有效实施。
根据现行的,租赁物品倘若在承租方依照租赁合同确定的占有期限之内发生了所有权变更现象,也不会扰乱了租赁合同的合法效益。
换句话说,即使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益去取得被抵押房产的占有控制权,也必须在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之内持续有效地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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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融资租赁合同是否专属管辖
并非如此。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财产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应将租赁物使用之地作为合约义务履行的地点。
如在合约中已经明确了履行地点,则应遵循该约定。
以下所列举的案例,均须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具备专属管辖权的人民进行审理,而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包含在内:
(1)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关于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纠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3)关于继承遗产纠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去世时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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