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谁与租客签订
一、租赁合同谁与租客签订
租赁合同通常由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有权出租房屋的人与租客签订。
如果是房屋产权人,他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自然有权将并签订租赁合同。在一些情况下,比如产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那么被委托人在得到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后,也可以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这包括房屋中介在获得产权人书面授权时,可代理签订合同;还有房屋产权人委托亲属、朋友等出租房屋时,被委托的亲属、朋友也能签订合同。此外,对于共有房屋,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同意后,由共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
二、哪些合同需要新租赁准则
以下几类合同通常需要适用新租赁准则。
(一)经营租赁合同
如果企业作为承租人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除了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可选择简化处理外,其他的经营租赁需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包括办公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合同,承租人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一些特殊租赁形式,只要不属于融资租赁,并且不满足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豁免条件,就需要遵循新租赁准则。例如车辆长期租赁(非融资租赁)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影响对合同是否适用新租赁准则的判断,但总体上符合上述情况的合同需要依据新租赁准则进行处理。
三、租赁合同备注可以写吗
租赁合同备注是可以写的。
从法律角度看,备注是对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的补充说明或者特殊约定。例如,在合同中,双方可以在备注里约定一些特殊的使用要求,像租客能否对房屋进行特定范围的装修改造;或者关于租金支付方式的补充说明,如租金是否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具体支付日期若遇到如何处理等;又或者是对房屋设备设施状态及维护责任的特殊约定等。
这些备注内容一旦写入租赁合同且双方签字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与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所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若双方有特殊的约定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应该认真撰写备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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