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可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情况是服务有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重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待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4)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5)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以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8)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以其他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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