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事实合同的认定
一、房屋租赁事实合同的认定
房屋租赁事实合同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一是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但一方实际将房屋交付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也实际接受并占有使用该房屋,比如租客已搬入房屋居住、存放物品等,这种实际的交付和使用行为是认定事实合同的重要依据。
二是租金的支付情况。租客按照一定的周期和标准向房东支付租金,房东也接受租金,这表明双方存在租赁的合意。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租金支付行为能反映出租赁关系的实际存在。
三是租赁期限的确定。若双方虽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但根据双方的行为和交易习惯,能够确定租赁期限的,也可认定事实合同。例如,租客按月支付租金,房东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的事实合同。
四是其他相关证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证言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租赁房屋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行为的,也有助于认定房屋租赁事实合同。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认定。
二、无合同认定房屋租赁
在无合同的情况下认定房屋租赁关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其一,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若一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例如已搬入居住、在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这是认定租赁关系的重要表象。因为租赁的核心在于对房屋的使用权益转移,实际使用行为往往能反映租赁事实的存在。
其二,租金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款等能证明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租金的事实。租金支付是租赁关系中常见且关键的经济往来,有明确的支付证据能有力支撑租赁关系的认定。
其三,双方的意思表示。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短信、证人证言等,能体现出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过口头约定,包括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等关键内容。
此外,当地的交易习惯以及房屋的性质、用途等也可作为辅助判断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上述各项因素,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审慎认定无合同情况下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否成立。
三、认定租赁房屋合同可撤销
租赁房屋合同可撤销的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形判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存在重大误解。例如,承租人因误解房屋的实际面积、装修状况等重要信息而签订租赁合同,且该误解对其作出租赁决定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比如,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协议。
三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例如,出租人以暴力威胁承租人签订不合理的租赁条款。
四是显失公平。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明显过高或过低,或者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且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撤销,但应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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