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吗
一、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吗
租赁合同是否可以提前终止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协商一致的情况
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提前终止的。双方可以就提前终止的相关事宜,例如已支付租金的退还、房屋或租赁物的交接等作出约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二)法定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租赁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完全损毁无法继续使用,双方可以。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承租方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或者出租方表示不再提供租赁物。
3.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经出租方催告后仍不支付。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协商一致或者法定情形,任意一方擅自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院有租赁合同吗
中级人民(中院)本身是司法机关,不是商业主体,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司法审判等工作,通常不会有租赁合同用于商业租赁经营等目的。
但是,在中院自身的运行管理方面,可能会存在一些租赁相关的合同情况。例如,中院可能会租赁办公场地用于设立派出法庭或者临时办公点;也可能租赁设备如办公设备、特殊检测设备等以满足工作需求。这些租赁合同是为了保障法院正常的司法职能运行,其签订、履行等同样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三、租赁合同承担什么责任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一)出租人的责任
1. 交付义务。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例如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房屋的基本设施应能正常使用。
2. 维修义务。如果租赁物出现非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损坏等问题,出租人有义务进行维修,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责任
1. 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
2. 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责任。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方式,如果违反该规定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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