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与服务合同区别
一、租赁合同与服务合同区别
租赁合同与服务合同有以下区别:
(一)合同标的方面
1. 租赁合同的标的为特定的有形物,如房屋、车辆等,是一方将特定物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另一方。例如合同,就是将房屋的居住或使用权利转让。
2. 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行为,这种服务具有无形性。像家政服务合同,标的就是家政人员提供的诸如打扫卫生、照顾小孩等服务行为。
(二)合同义务方面
1.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租赁物。
2. 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服务,服务接受方的义务是支付服务费用。
(三)合同履行结果方面
1. 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租赁物一般情况下还是保持原有的物理状态返还给出租人(正常损耗除外)。
2. 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接受服务方得到的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成果,不存在像租赁物那样的实物返还情况。
二、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吗
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租赁合同即成立生效,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给乙,月租金若干,租赁期限从某时起算,合同一经签订,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就成立了,即便此时甲还未将房屋钥匙交给乙,乙也尚未入住。
三、分期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
分期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合同目的方面。分期合同主要目的是实现商品的买卖,购买方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而租赁合同目的在于获得租赁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
2. 付款性质不同。分期合同中的付款是购买商品的价款分期支付,付款完成后商品所有权完全转移;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对使用租赁物的费用支付,与取得所有权无关。
3. 合同标的处理不同。分期合同中,在付清款项后,购买方可以自由处置标的,如转卖等;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需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不能随意处置,期满后要归还出租人。
4. 合同期限影响不同。分期合同一旦完成付款,合同基本履行完毕;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如果想继续使用,需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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