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
一、劳务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
劳务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合同主体与标的
劳务合同的主体是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标的是一方提供劳务的行为,比如员工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员工付出的是脑力或体力劳动。
租赁合同的主体是出租方和承租方。标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像合同中,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交给承租方。
2. 合同性质与目的
劳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目的是通过一方提供劳务来获取报酬,往往涉及到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租赁合同是一种财产性合同,目的是为了让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租赁物,以满足其对租赁物的使用需求,不涉及人身隶属性。
3. 合同权利义务内容
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义务,劳务接受方有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义务。
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供承租方使用,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租赁物。
二、保管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重点在于对物品的保管,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人有妥善保管并在约定期限返还的义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强调的是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的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取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二者在合同目的、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保管合同侧重于保管物品,租赁合同侧重于物品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保管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
三、租赁展期合同是新合同吗
租赁展期合同不完全是新合同。
一方面,租赁展期合同具有一定的新合同特征。它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对租赁期限这一重要条款进行了变更,往往还可能伴随着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使用条件等相关条款的调整,从这个角度看,它是对原租赁关系的一种新的约定,有新的权利义务设定。
另一方面,它与原租赁合同存在紧密联系。展期合同是基于原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其目的是延续原租赁关系,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原租赁合同中的很多基本条款如租赁物的描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可能继续适用,它是原租赁合同的延续和补充,并非完全独立的全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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