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南京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新就业人员:具有南京市区常住户口,且自毕业起未满5年;在南京就业,签订,并缴纳社会保险;收入稳定,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在南京无自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在南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且持有;收入稳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在南京无自有住房;在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时间。
具体标准会根据当地政策动态调整,建议关注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最新信息,以获取最准确、详细的申请条件及相关要求。
二、民法合同出租人义务有哪些
在民法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交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义务。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承租人,确保其能正常使用房屋进行居住或经营等活动,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用途及使用条件。
二是保证租赁房屋适租义务。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例如提供必要的维修,保障房屋的安全性能,排除对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妨害等。若因房屋自身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出租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维修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的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及时修复,以保障承租人的使用权益。若因未及时维修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保证对租赁房屋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争议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等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情形。
三、中规定土地租赁时限是多久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土地租赁属于的一种,也需遵循这一规定。不过,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益,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保障双方的利益稳定,同时也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避免因过长时间的租赁约定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关系的僵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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