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官司律师费谁付的
一、房屋租赁官司律师费谁付的
在房屋租赁官司中,律师费的支付通常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律师费。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律师费的支付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规定了由某一方承担律师费,那么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另外,如果是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且在法律上有规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如纠纷中侵权方的恶意行为等,那么胜诉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总之,房屋租赁官司律师费的支付并非固定,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对律师费的支付问题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和裁决。
二、公共租赁房可以吗
公共租赁房一般不可以办理房产证。公共租赁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房的产权属于政府或相关机构,承租者只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居住权,并非完全的产权所有者,所以通常不能办理房产证。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相关政策或规定允许公共租赁房的承租者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一定程度的产权或办理相关证明,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地区政策和法规来确定。
总体而言,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租赁房不能办理房产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而不是提供完全的产权保障。
三、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可以对外租赁吗
公共服务配套用房是否可以对外租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而言,如果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的用途明确规定为仅用于特定公共服务且不得用于租赁等商业行为,那么通常不能对外租赁。例如,某些小区内专门为居民提供的健身活动室、社区服务中心等用房,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若对外租赁则违背了其设立初衷。
但如果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在建设规划或相关规定中允许进行一定程度的商业利用或租赁,且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那么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对外租赁的。比如一些位于商业区域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管理要求,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用于出租给商业企业或个人使用。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公共服务配套用房是否可以对外租赁,而要依据其具体的用途规定和相关审批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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