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厂房有租赁合同怎么处理
一、拍卖的厂房有租赁合同怎么处理
当拍卖的厂房存在租赁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一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租赁合同签订在先,厂房拍卖在后,那么原租赁合同对新的厂房受让人继续有效。受让人在取得厂房所有权后,应尊重承租人依据原租赁合同享有的租赁权益,不得擅自或改变租赁条件,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二是若租赁合同存在不利于厂房后续使用或违反法律规定等特殊情形,受让人可与承租人协商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例如,租赁用途与厂房规划用途严重不符等,若协商不成,受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需有充分合法的理由。
三是若租赁合同签订在后,厂房拍卖程序合法且已公示相关信息,那么承租人应知晓厂房可能被拍卖的风险。若厂房所有权转移,新受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总之,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租赁关系。
二、拍卖查封房产评估不合理怎么办
若认为拍卖查封房产评估不合理,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首先,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及时以书面形式阐述认为评估不合理的具体理由和证据,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在收到异议后,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
其次,若对评估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申请专业技术评审。房地产评估行业通常设有专家委员会,可申请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将依据专业标准和规范,判断评估报告是否存在问题。
再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可向负责该房产拍卖的反映情况,说明评估不合理之处,提交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对评估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查。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处理过程中,务必注意收集和保存好与评估不合理相关的各类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支持自身主张,维护合法权益。
三、拍卖查封的房子一定要首封吗
并非拍卖查封的房子一定要首封。
在执行程序中,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享有处置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首封才能拍卖。如果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房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
根据相关规定,若首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60日未对查封房产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移送执行,同时该房产不是首封法院负责执行案件的标的物,轮候查封法院经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要求首封法院将处置权移送。
另外,多个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若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查封顺序依次受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债权比例受偿。所以,从执行受偿角度看,也不是必须首封才能拍卖房子。总之,拍卖查封房子不必然要求是首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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