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借走三千块钱不还属于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一、别人借走三千块钱不还属于诈骗还是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总额达到了人民币三千元及以上,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当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累积达到了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时,就会被归类为"数额巨大"。
如果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总金额高达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那么这将被视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正是衡量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关键要素。
2.对于诈骗未遂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以数额巨大的公私财产作为诈骗目标,同时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存在,应当依法进行定罪判罚。
例如,使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大量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尽管诈骗数额难以准确查证,但是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未遂)进行定罪判罚:
(1)发送诈骗信息超过五千条以上;
(2)拨打诈骗电话超过五百人次以上;
(3)诈骗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若实施上述行为,且数量达到前述第
(1)、
(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定罪判罚。
3.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他们的犯罪数额,并且要结合他们在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进行判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诈骗罪一般判几年出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是等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面临的处罚。
在具体量刑时,诈骗罪的严重性将取决于诈骗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大小。
若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则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若数额巨大,则需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者,则可能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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