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埋藏物的案例,遗忘物埋藏物能否构成侵占罪
从事实意义上讲,埋藏物必须是埋藏于地下或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窥视或目睹其实际存在的状态,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有行为人由于偶然的发现埋藏物进而去非法占为己有的,才可能成立侵占罪。而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地有埋藏物,并加以挖掘的,则应成立盗窃罪。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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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埋藏物隐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遗失物是具体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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